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202號
PCDV,96,訴,202,2007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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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0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臺北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丙○○乙○○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所為贈與行為及同年二月十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丙○○應將前項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原臺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依法聲請合併,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 經主管機關核可在案,是原臺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據此變更其名稱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其 提出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5年9 月8 日金管銀 (六)字第09500364220 號函影本1 份在卷可稽,先予敘明 。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佳和金屬建材有限公司(下稱佳和公司) 於93年12月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合計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 0 萬元,並以訴外人洪正仁蘇阿嬌、被告乙○○為連帶保 證人,保證佳和公司對原告現在及將來所負之債務。詎佳和 公司對前開債務本息僅繳至95年7 月13日,尚有本金128 萬 2,904 元及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原告乃對被 告乙○○提起訴訟,並獲台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045 8 號民事判決命被告乙○○應向原告給付前開款項,然如附 表所示不動產原權利登記為被告乙○○所有,竟於95年02月 10日遭被告乙○○以贈與為原因,辦理移轉登記於其子即另 一被告丙○○名下,爰依民法第244 條之規定,請求撤銷被 告丙○○乙○○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95年1 月18日所



為贈與行為及同年2 月10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且丙 ○○應將上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等語。並聲明:判決 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458 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 書影本、原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異動 索引、估價報告書影本各1 件為證,且被告二人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而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 定,應視同自認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是原告前開主張,自堪 信為真實。
四、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 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 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前條撤 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 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 項 及第245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乙○○對原告負有消費借 貸連帶保證債務,其將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贈與及移轉登 記予被告丙○○,係屬有害原告債權之無償行為,揆諸前揭 法條規定,原告自得於知悉後1 年內,訴請法院撤銷該無償 行為,並請求受益人丙○○回復原狀即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
五、從而,原告本於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 項規定之撤銷權 及回復原狀法律關係,訴請判決:㈠被告丙○○乙○○就 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95年1 月18日所為贈與行為及同年2 月10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應予撤銷;㈡被告丙○○ 應將前項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 段。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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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和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