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442號聲 請 人 江秀美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魏安居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請確認附表編號2之票號TH133657之提示日為106年7月30日 是否有誤?請陳報正確提示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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