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4442號
TCDV,106,司票,4442,2017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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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442號
聲 請 人 江秀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魏安居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附表編號2之票號TH133657之提示日為106年7月30日
  是否有誤?請陳報正確提示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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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