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352號聲 請 人 宜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梅蓮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梅松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並提供六張票之附表(需含有各張票 之提示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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