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4352號
TCDV,106,司票,4352,2017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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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352號
聲 請 人 宜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梅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梅松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並提供六張票之附表(需含有各張票
  之提示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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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