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2964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展旺食品有限公司(已解散)、甲○○
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 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展旺食品有限公司(已解散)、 甲○○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 三月二十一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展旺食品有限公司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暨清算人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 知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寄存送達於文山第二分局 興隆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 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簡易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懷歆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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