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611號
聲 請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強裕股份有限公司
4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9 月29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 下同)18,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 聲請人負債12,228,745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 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動產抵押契約、動產擔保交易 (動 產抵押)登 記證明書、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本 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簡易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涂文郁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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