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6年度,743號
PCDV,96,催,743,2007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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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743號
聲 請 人 力群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文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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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7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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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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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聯益科技│彰化商業銀│95年5月31日 │94,802元 │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行南新莊分│ │ │ │ │
│ │司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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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 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 項所 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 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 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 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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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群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