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28236號
PCDV,96,促,28236,2007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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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8236號
債 權 人 甲○○
            之5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食為先企業有限股份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 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 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 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食為先企業有限股份公司發給支付 命令,惟查承諾書無債務人之公司章,故債務人非承諾書上 之當事人者,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袁玉玲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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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