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23131號
PCDV,96,促,23131,2007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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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3131號
債 權 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永德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之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其遲延利息應自 為退票日即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算,債權人就民國九十 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 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瑞祥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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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德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