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3014號
債 權 人 台北御花園公寓大廈管制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審閱聲請人所提供 之相關資料,由建物登記謄本及建物異動索引表可知自民國 90年10月起即為周吳碧貴所有,乙○○非區分所有權人,可 知聲請人向乙○○請求自94年9 月至96年3 月之社區管理費 為無理由,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 且債權是否業已清償不明,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 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涂文郁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