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模具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334號
PCDV,95,訴,334,20070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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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34號
上訴人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米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恆君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模具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 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米奇實業有限公司不服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 命其於5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6年3 月15日收受該裁定正 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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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恆君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米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