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2355號
PCDV,95,訴,2355,2007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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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355號
原   告 旺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謝心味律師
被   告 翠堤香檳廣場管理委員會
           號6號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複?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時,業已按其聲
明第1 項金額【即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旺業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新台幣(下同)1,714,755 元、原告乙○○1,075,245 元(以
上合計279 萬元),並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迄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繳納訴訟費用28,621元,惟因其以96
年4 月10日民事準備四暨變更起訴聲請狀將該項聲明變更為「被
告應分別給付原告旺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932,910 元、原告乙
○○1,212, 040元(以上合計3,144,950 元),並均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迄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同時撤
回原第2 項之聲明,自應就此聲明擴張部分補納裁判費3,564 元
(即按3,144,950 元計算應徵裁判費32,185元-已繳納之裁判費
28,621元=3,5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官?陳麗玲
         ?????????法?官?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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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