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322號
TCDV,106,司拍,322,2017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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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王賢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王賢宏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第 三人蓮成實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 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 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 保證債務、應收帳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 4,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 136年1月1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經登記在案。
㈡嗣聲請人持有相對人王賢宏與第三人蓮成實業有限公司、王 維蓮於民國106年1月13日共同簽發,到期日為民國106年3月 18日,票面金額4,126,000元之本票1紙,經聲請人屆期提示 ,尚有3,930,000元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 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1紙等為證。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臺中 │外埔區 │新城 │ │1001 │70.02 │全部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685 │臺中市外埔區新│002層鋼筋混凝土 │一層42.75 │ │全部 │
│ │ │城段1001地號 │造、住商用 │二層63.00 │ │ │
│ │ ├───────┤ │騎樓15.75 │ │ │
│ │ │臺中市外埔區甲│ │合計121.50 │ │ │
│ │ │后路5段130巷30│ │ │ │ │
│ │ │弄23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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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蓮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