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307號
TCDV,106,司拍,307,2017072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臺中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水源
相 對 人 吳秀瑛
債 務 人 吳秀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 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 之。另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同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吳秀環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 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4年9月5日至民國104年9月5日, 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吳秀環於86年1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0元, 借款期限至87年1月8日止。詎債務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 本金共2,970,838元及利息、違約金。而債務人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雖於106年4月20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依法 抵押權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 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本院 104年度司執字第43041號債權憑證、借據、土地及建物登記 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吳秀瑛及債務人吳秀環雖 均具狀陳稱: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上所載「 最高限額」文字乃錯誤之記載,本件抵押權實為普通抵押權 ,該抵押權所擔保之本金債權150萬元及利息,已完全清償 完畢,該抵押權已失所附麗,聲請人無權再行使該抵押權, 而聲請人主張債務人吳秀環另負債務2,970,838元,乃第三 人林坑泉以第三人林廖菊芬及債務人吳秀環為借款人,並以 林廖菊芬所有「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台



中市○○區○○○○街000號房子」設定抵押權以為擔保, 與本件不動產無關云云。惟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範圍,應以 登記為準,登記謄本既已載明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擔保者為 債務人吳秀環於最高限額新臺幣1,800,000元以內對聲請人 所負債務,聲請人自得以其對債務人吳秀環之債權屆期未受 清償為由,聲請就抵押物拍賣取償;另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 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本件聲請人 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既已提出形式外觀完備之債權證明 文件,證明抵押債權存在且其清償期業已屆至,本件聲請即 應予准許。至於抵押債權實體上之存否,需經實體審判始可 認定,非本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可得審究,相對人如有所 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 北區 │東義段│ 242 │ 748.00 │7480分之224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1862│臺中市北區東義│住家用、鋼筋混凝│3層:69.98 │陽台:7.44 │全部 │
│ │ │段242地號 │土造、5層 │ │ │ │




│ │ ├───────┤ │ │ │ │
│ │ │臺中市北區青島│ │ │ │ │
│ │ │路一段61巷2號3│ │ │ │ │
│ │ │樓之3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東義段1872建號,367.7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50分之67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