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6年度,630號
TCDV,106,司催,630,2017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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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630號
聲 請 人 程汪秀枝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提出股票掛失函正本。
  (二)請詳列各股票號碼之股數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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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