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630號聲 請 人 程汪秀枝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提出股票掛失函正本。 (二)請詳列各股票號碼之股數為何?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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