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6年度,623號
TCDV,106,司催,623,2017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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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623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錦圳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詳細說明支票遺失過程。
  (二)釋明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
  (三)確認本件遺失為支票或本票?(因聲請狀內容未載明
     遺失票據種類。)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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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林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