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623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錦圳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詳細說明支票遺失過程。
(二)釋明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
(三)確認本件遺失為支票或本票?(因聲請狀內容未載明
遺失票據種類。)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