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簡附民移調字第18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聖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戶臺北縣新莊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簡附民移調字第18號因96年度簡附民字第61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上午11時41分在本院調解處
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宏節
書記官 廖美紅
調解委員 陳君鑾
朗讀案由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乙○○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甲○○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元,給付方
法: 於民國(下同)96年4 月24日當庭給付壹拾伍萬元,當
庭給付由原告收受無訛。
二、被告乙○○願給付原告壹拾伍萬元。給付方法: 於96年4 月
24日當庭給付壹拾萬元(當庭給付由原告收受無訛),餘款
伍萬元於96年7 月30日前給付。
三、原告願撤回於本院95年度簡字7558號被告甲○○、乙○○二
人違反著作權法之告訴。
四、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美紅
法 官 張宏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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