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移調字,96年度,18號
PCDM,96,簡附民移調,18,20070424,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簡附民移調字第18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聖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戶臺北縣新莊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簡附民移調字第18號因96年度簡附民字第61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上午11時41分在本院調解處
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宏節
  書記官  廖美紅
  調解委員 陳君鑾
朗讀案由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乙○○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甲○○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元,給付方
  法: 於民國(下同)96年4 月24日當庭給付壹拾伍萬元,當
  庭給付由原告收受無訛。
二、被告乙○○願給付原告壹拾伍萬元。給付方法: 於96年4 月
  24日當庭給付壹拾萬元(當庭給付由原告收受無訛),餘款
  伍萬元於96年7 月30日前給付。
三、原告願撤回於本院95年度簡字7558號被告甲○○乙○○
  人違反著作權法之告訴。
四、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美紅
              法 官  張宏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
聖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