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610號
聲 請 人 萬欣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白翎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無 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 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 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 55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 通知書,發票人為合升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為受 款人,惟聲請人自陳系爭支票由發票人合升精密機械股份有 限公司以掛號信件寄出後,於郵寄途中遺失,聲請人並未收 到該掛號信件等語,故依聲請人陳述意旨因聲請人並非最後 持有票據之人,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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