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6年度,610號
TCDV,106,司催,610,2017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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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610號
聲 請 人 萬欣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白翎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詳細說明系爭票據遺失過程(包含聲請人是否已收受
  寄送郵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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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欣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