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610號聲 請 人 萬欣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白翎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具狀詳細說明系爭票據遺失過程(包含聲請人是否已收受 寄送郵件)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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