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905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沁柔即李意然、李𪱍中即李高英桃之繼承人、李允斌即李高英桃之繼承人、李蕓倩即李高英桃之繼承人、李蕓萍即李高英桃之繼承人、李欣俞即李高英桃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李𪱍中之姓名是否有誤(與狀附戶籍謄本姓名 不符)。 ㈡確認本件聲明是否有誤(李高英桃之繼承人依民法第1148 條第2項之規定,僅於繼承範圍內負清償之責)?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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