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905號
TCDV,106,司促,19905,2017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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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90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沁柔即李意然、李𪱍中即李高英桃之
繼承人、李允斌即李高英桃之繼承人李蕓倩李高英桃之繼承
人、李蕓萍即李高英桃之繼承人李欣俞即李高英桃之繼承人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李𪱍中之姓名是否有誤(與狀附戶籍謄本姓名
   不符)。
  ㈡確認本件聲明是否有誤(李高英桃之繼承人依民法第1148
   條第2項之規定,僅於繼承範圍內負清償之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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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