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34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戊○○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5年度偵字第8489號、第12247 號)暨移送併案審理(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128 號、第22431 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乙○○共同連續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音樂、視聽光碟共計伍佰零貳片、木製貨品架壹塊、投錢筒壹個、鐵架貳組及販賣所得現金新臺幣貳佰元均沒收。
戊○○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意圖販賣而陳列,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仿冒商標香菸共計叁佰陸拾包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甲○○、乙○○均明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音樂及視聽著作 光碟,係如附表一、二所示各該等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 樂及視聽著作物,非經該等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散 布侵害其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詎渠等竟共同基於散布盜版 音樂、視聽光碟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為下列行為: ①先於民國95年3 月29日、30日,以每日新臺幣一千元之代價 ,受僱於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慶哥」之成年男子,連續 在臺北縣樹林市○○街70號對面博愛菜市場之攤位,以每片 新臺幣(下同)一百元及買四片送一片之價格,共同公開陳 列、販售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音樂、視聽光碟予不特定人牟 利而散布之,即以此方式侵害上開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於 同年月30日上午10時5 分許,在上址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 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音樂、視聽光碟共計二百四十一片(其 中未據提出告訴之光碟共計二百三十三片)、木製貨品架一 塊、投錢筒一個及鐵架二組等物。
②復於95年4 月29日晚間,承前散布盜版音樂、視聽光碟之概 括犯意,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龍」之成年男子之託 ,在臺北市○○路491 巷7 衖26號前及9 衖32號前之攤位, 以相同之價格共同公開陳列、販售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音樂
、視聽光碟予不特定人而散布之,即以此方式侵害上開公司 之著作財產權。嗣於同日晚間10時許,在上址為警當場查獲 ,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音樂、視聽光碟共計二百六十 一片(其中未據提出告訴之光碟共計七十五片)及販賣所得 之現金二百元等物。
(二)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3833號 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 元折算一日確定,甫於95年1 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 明知如附表三所示之商標依序係日商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 公司、瑞士商大衛朵夫公司、美商蘭有限公司及臺灣菸酒股 份有限公司分別向前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及88年1 月26日改制 後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 用於香菸、菸草、雪茄等類別之專用商品(商標名稱、圖樣 、專用期限及專用商品均詳如附表三所示),現仍在商標專 用期間,未經商標專用權人之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 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使用相同或近似商 標之同一或類似商品。詎戊○○仍不知悛悔,未經取得許可 或授權,明知如附表四所示使用相同於如附表三所示註冊商 標圖樣之香菸,為未經授權之使用仿冒商標圖樣商品,竟基 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意圖,於95年3 月30日上午某時許, 在臺北縣樹林市○○街70號對面博愛菜市場,將上開仿冒商 標香菸擺放陳列於犯罪事實(一)①中甲○○、乙○○販賣 盜版音樂、視聽光碟之攤位,戊○○則坐在旁邊攤位等待, 欲以不詳價格出售予不特定人牟利。嗣於同年月30日上午10 時5 分許,在上址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仿 冒商標香菸共計三百六十包等物。
二、證據部分:
(一)被告甲○○、乙○○部分:前揭犯罪事實 (一)部分之事實 ,業據被告甲○○、乙○○於警詢、偵查中、被告乙○○於 本院訊問時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丙○○、邱億 豐及林松聖於警詢中之指述大致相符,並有財團法人國際唱 片業交流基金會95年4 月30日被侵害歌曲鑑識清冊、侵害著 作權影片目錄及著作權證明文件各一份、現場照片二十一幀 附卷可稽,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音樂、視聽著作光碟 共計五百零二片扣案可資佐證。至被告乙○○於本院訊問時 雖另辯稱,95年4 月29日該次,其係至查獲地點找甲○○, 當時係甲○○幫人家賣,有一個人要買CD,那時候他拿錢出 來要給甲○○,甲○○在跟人家講話沒有看到,我就幫他把 錢丟進去云云(參見本院96年1 月5 日訊問筆錄第2 頁), 然查被告乙○○前於95年3 月30日已因相同之販賣盜版光碟
犯行為警查獲,對被告甲○○於95年4 月29日再次為此種違 法行為自已有所認知,而其替被告甲○○收取價金之行為, 乃屬販賣此種散布類型之構成要件行為一部,是縱其非欲直 接以此牟利,而僅係基於幫忙被告甲○○之意思,仍應成立 共同正犯。故被告乙○○此部分所辯尚非足採,其與被告被 告甲○○共同連續販賣盜版音樂、視聽光碟之犯行,均事證 明確,堪以認定。
(二)被告戊○○部分:訊據被告戊○○矢口否認有何意圖販賣而 陳列仿冒商標香菸之犯行,辯稱伊係在現場賣菜,且上次販 賣仿冒商標香菸遭判刑後已無販賣仿冒商標香菸云云。惟查 ,被告前揭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香菸之事實,業據證人 丁○○於警詢中、證人甲○○及乙○○於警詢、偵查中、證 人乙○○於本院訊問時證述明確,並有臺北縣政府查獲違法 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影本一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商標資料檢索查詢表五份、現場照片十幀附卷可稽,及如附 表四所示之仿冒香菸共計三百六十包扣案可佐。按證人甲○ ○、乙○○二人與被告戊○○互不相識,素無怨隙,渠等不 但於案發後記憶猶新之情況下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證,嗣後證 人乙○○於本院審理中與被告戊○○共同在庭時,更以證人 身分具結後當庭指認證稱確實係被告戊○○在該攤位上陳列 前揭扣案仿冒香菸等語(參見上開本院訊問筆錄第3 、4 頁 ),是渠等所證可信度甚高,足資採信。又被告戊○○既於 市場攤位上陳列如附表四所示多達三百六十包(三十六條) 之仿冒香菸,其具有販賣之意圖,亦甚灼然。據此,被告戊 ○○前揭所辯無非事後卸責之詞,洵非可採,本案事證明確 ,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犯行,堪以認定。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被告等三人行為後,前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已 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 條之規定,乃 係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 件之變更,故於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如有涉及比 較新舊法之問題,即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 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 決議意旨參照)。且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 連續犯、牽連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 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 比較,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經查 :
①修正後刑法第56條規定,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故連續數 行為而犯同一罪名,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應以一罪論
,但得加重其刑;而依修正後規定,則已無連續犯可資適用 ,即應將各次犯行以數罪併合處罰,是以適用修正前關於連 續犯之規定,對被告甲○○、乙○○自係較為有利。 ②商標法第82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雖未修正,然 其罰金刑部分之法定最低刑度依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之 規定,為新臺幣一千元;而依被告戊○○行為時之刑罰法律 ,即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5 條第1 項及修正前刑法第33 條第5 款規定,該罪之罰金刑法定最低刑度為銀元一元即新 臺幣三元,是比較修正前後刑度結果,應以修正前之規定對 被告戊○○較為有利。
③本案經綜合比較前述各項法律變更之結果後,修正後之法律 規定並未對被告三人更為有利,依據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 ,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等相關規定。
④又上開修正後刑法第28條雖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 」,其中「實施」一語,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之概 念在內,其範圍較廣,而「實行」則著重於直接從事構成犯 罪事實之行為,其範圍較狹,二者之意義及範圍固有不同, 然本件被告甲○○、乙○○二人均已著手「實行」各該犯行 ,是就刑法第28條之修正內容而言,對於渠等並無「有利或 不利」之影響,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參照最高法院95年 度台上字第5589號判決意旨),即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現 行刑法第28條之規定。
(二)核被告甲○○、乙○○所為,均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 3 項前段、第2 項之散布光碟重製物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罪。被告二人相互間及與綽號「慶哥」、「阿龍」之成年男 子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渠等意圖散布 而公開陳列之低度行為,為其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論罪。又被告二人先後多次散布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構 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 ,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檢察官原雖僅就 犯罪事實(一)①部分之犯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犯罪事 實 (一)② 部分之犯行暨與前揭經聲請且由本院論罪科刑部 分之犯行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業如前述,為起訴效 力所及,且經移送併案審理,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另被告二人以一散布行為同時侵害多數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並觸犯相同之罪名,屬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 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核被告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 冒商標商品罪。其以一行為侵害多數商標專用權人之法益, 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處。又
附表四編號5 之仿冒香菸三十包所仿冒之商標係「captain black 」(如附表三編號4 所示),檢察官誤為其係仿冒「 captair 」商標,而認此部分未構成仿冒商標商品罪,尚有 誤會,惟此部分與其餘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且經本院論罪科 刑之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犯行間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本院仍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四)按上開修正後刑法第47條第1 項係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 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與修正前刑 法第47條規定:「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 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雖有所不同,然 若被告再犯者係故意犯罪,不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成 立累犯,對於被告即無有利不利之情形,應依一般法律適用 原則,逕行依裁判時之修正後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論處 。據此,被告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 簡字第383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 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甫於95年1 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按, 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五)本院爰審酌被告甲○○、乙○○均無前科,素行尚可,被告 戊○○則如前所述,已有違反商標法前科,素行非佳,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三份在卷可按。被告甲○○、乙 ○○未能尊重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以販賣之方式向不特定人 散布盜版音樂、視聽光碟而牟利;被告戊○○犯罪之動機亦 在貪圖不法利益,渠等所為損及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 形象,應予非難,查扣之盜版光碟及仿冒香菸數量,對著作 財產權人及商標權人所生之損害程度,暨被告甲○○、乙○ ○犯罪後坦承主要犯行、態度尚可,被告戊○○犯後猶藉詞 否認犯行、不見悔意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另本件被告甲 ○○、乙○○二人所為雖係構成連續犯,然本院審酌渠等均 甫成年,被告乙○○且尚在服役中,均屬年輕識淺,前亦無 犯罪紀錄,在整體販賣盜版光碟之犯罪結構中,亦屬最下游 之分工角色,情節尚非重大,認無需再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 但書之規定加重其刑,併此敘明。
(六)上開刑法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有關易科罰金折算 標準之規定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
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 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而修 正前同條項就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係規定:「得以一元以上 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再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2 條(現已刪除)之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 一百倍折算一日,即係以銀元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折算 一日,折算為新臺幣幣值後,則為以新臺幣三百元、六百元 、九百元折算一日。是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自以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三人,依刑法第 2 條第1 項前段,即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及 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等規定,定其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七)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音樂、視聽光碟共計五百零二 片、木製貨品架一塊、投錢筒一個及鐵架二組,皆係供被告 甲○○、乙○○犯本件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所用 之物,現金新臺幣二百元則係被告甲○○、乙○○因本件犯 罪所得之物,均業據渠等供承在卷,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 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後段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扣案如附表四 所示之仿冒商標香菸,則均係被告戊○○違犯商標法第82條 之罪所販賣之仿冒商品,依同法第83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亦均應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前段、第 2 項、第98條後段,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 段、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 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紹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周雅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出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
│編號│光 碟 名 稱 │著作財產權人│種類│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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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舞曲大帝國19 │新點子音樂有│ CD │ 4片 │
│ │ │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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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極速軋車8電音王 │新點子音樂有│ CD │ 4片 │
│ │ │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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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曹操 │未據告訴 │ CD │ 12片 │
├──┼─────────┼──────┼──┼───┤
│ 4 │江惠-愛作夢的魚 │未據告訴 │ CD │ 11片 │
├──┼─────────┼──────┼──┼───┤
│ 5 │我要快樂紀念限定盤│未據告訴 │ CD │ 12片 │
├──┼─────────┼──────┼──┼───┤
│ 6 │蔡依林-野蠻遊戲 │未據告訴 │ CD │ 4片 │
├──┼─────────┼──────┼──┼───┤
│ 7 │王力宏-蓋世英雄 │未據告訴 │ CD │ 10片 │
├──┼─────────┼──────┼──┼───┤
│ 8 │楊丞琳- 遇上愛 │未據告訴 │ CD │ 13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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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王心凌-登峰造極最 │未據告訴 │ CD │ 8片 │
│ │新力作 │ │ │ │
├──┼─────────┼──────┼──┼───┤
│ 10 │龍千玉-美麗的錯誤 │未據告訴 │ CD │ 8片 │
├──┼─────────┼──────┼──┼───┤
│ 11 │龍千玉-風中的玫瑰 │未據告訴 │ CD │ 5片 │
├──┼─────────┼──────┼──┼───┤
│ 12 │李翊君-勇敢的愛 │未據告訴 │ CD │ 4片 │
├──┼─────────┼──────┼──┼───┤
│ 13 │張棟梁-主打 │未據告訴 │ CD │ 4片 │
├──┼─────────┼──────┼──┼───┤
│ 14 │任賢齊Richie-老地 │未據告訴 │ CD │ 3片 │
│ │方 │ │ │ │
├──┼─────────┼──────┼──┼───┤
│ 15 │2moro │未據告訴 │ CD │ 3片 │
├──┼─────────┼──────┼──┼───┤
│ 16 │tank │未據告訴 │ CD │ 4片 │
├──┼─────────┼──────┼──┼───┤
│ 17 │不想長大 │未據告訴 │ CD │ 4片 │
├──┼─────────┼──────┼──┼───┤
│ 18 │愛情魔髮師 │未據告訴 │ CD │ 5片 │
├──┼─────────┼──────┼──┼───┤
│ 19 │舞大鼓5 │未據告訴 │ CD │ 3片 │
├──┼─────────┼──────┼──┼───┤
│ 20 │王識賢-男人淚 │未據告訴 │ CD │ 5片 │
├──┼─────────┼──────┼──┼───┤
│ 21 │Angela張韶涵 │未據告訴 │ CD │ 2片 │
├──┼─────────┼──────┼──┼───┤
│ 22 │游鴻明-詩人的眼淚 │未據告訴 │ CD │ 2片 │
├──┼─────────┼──────┼──┼───┤
│ 23 │光良-約定 │未據告訴 │ CD │ 1片 │
├──┼─────────┼──────┼──┼───┤
│ 24 │決戰異世界 │未據告訴 │ VCD│ 11片 │
├──┼─────────┼──────┼──┼───┤
│ 25 │魔法褓母麥克菲 │未據告訴 │ VCD│ 13片 │
├──┼─────────┼──────┼──┼───┤
│ 26 │絕命終結站3 │未據告訴 │ VCD│ 18片 │
├──┼─────────┼──────┼──┼───┤
│ 27 │恐怖旅舍 │未據告訴 │ VCD│ 16片 │
├──┼─────────┼──────┼──┼───┤
│ 28 │霍元甲 │未據告訴 │ VCD│ 10片 │
├──┼─────────┼──────┼──┼───┤
│ 29 │藝伎回憶錄 │未據告訴 │ VCD│ 4片 │
├──┼─────────┼──────┼──┼───┤
│ 30 │我愛上流 │未據告訴 │ VCD│ 5片 │
├──┼─────────┼──────┼──┼───┤
│ 31 │吉屋出租 │未據告訴 │ VCD│ 3片 │
├──┼─────────┼──────┼──┼───┤
│ 32 │二十四笑 │未據告訴 │ VCD│ 5片 │
├──┼─────────┼──────┼──┼───┤
│ 33 │慕尼黑 │未據告訴 │ VCD│ 3片 │
├──┼─────────┼──────┼──┼───┤
│ 34 │斷背山 │未據告訴 │ VCD│ 2片 │
├──┼─────────┼──────┼──┼───┤
│ 35 │絕地奶霸2 │未據告訴 │ VCD│ 3片 │
├──┼─────────┼──────┼──┼───┤
│ 36 │暴力效應 │未據告訴 │ VCD│ 5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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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粉紅豹 │未據告訴 │ VCD│ 4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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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戀上冒牌貨 │未據告訴 │ VCD│ 2片 │
├──┼─────────┼──────┼──┼───┤
│ 39 │機器人奇諾丘 │未據告訴 │ VCD│ 3片 │
├──┼─────────┼──────┼──┼───┤
│ 40 │一步錯,步步錯 │未據告訴 │ VCD│ 3片 │
├──┴─────────┴──────┴──┼───┤
│ 合計 │24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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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光 碟 名 稱 │著作財產權人│種類│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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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光良-約定 等 │滾石國際音樂│ CD │ 13片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2 │超口愛樂團 等 │華納國際音樂│ CD │ 16片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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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楊丞琳-遇上愛 等 │新力博德曼音│ CD │ 24片 │
│ │ │樂娛樂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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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張棟梁-主打 等 │科藝百代股份│ CD │ 5片 │
│ │ │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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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TANK-生存之道 等 │艾迴股份有限│ CD │ 6片 │
│ │ │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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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其他CD │未據告訴 │ CD │ 44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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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V怪客 │美商華納兄弟│ VCD│ 4片 │
│ │ │娛樂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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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長毛狗 │美商迪士尼企│ VCD│ 4片 │
│ │ │業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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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霍元甲 │美商迪士尼企│ VCD│ 8片 │
│ │ │業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
│ 10 │斷背山 │美商廿世紀福│ VCD│ 12片 │
│ │ │斯影片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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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二十四笑 │美商廿世紀福│ VCD│ 2片 │
│ │ │斯影片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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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魔法褓母麥克菲 │美商環球影片│ VCD│ 18片 │
│ │ │製作有限責任│ │ │
│ │ │合夥 │ │ │
├──┼─────────┼──────┼──┼───┤
│ 13 │臥底 │美商環球影片│ VCD│ 8片 │
│ │ │製作有限責任│ │ │
│ │ │合夥 │ │ │
├──┼─────────┼──────┼──┼───┤
│ 14 │第六感追緝令2 │美商米高梅影│ VCD│ 18片 │
│ │ │片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
│ 15 │粉紅豹 │美商米高梅影│ VCD│ 2片 │
│ │ │片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
│ 16 │暴力效應 │美商新線製作│ VCD│ 2片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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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玩火 │未據告訴 │ VCD│ 4片 │
├──┼─────────┼──────┼──┼───┤
│ 18 │恐怖旅舍 │未據告訴 │ VCD│ 8片 │
├──┼─────────┼──────┼──┼───┤
│ 19 │其他VCD │未據告訴 │ VCD│ 63片 │
├──┴─────────┴──────┴──┼───┤
│ 合計 │26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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