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5年度,4號
PCDM,95,交附民,4,2007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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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丁○○○
      丙○○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1、求為判決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丁○○○、丙○ ○、乙○○新新臺幣(下同)二百萬元、二百三十五萬七 千元、二百零二萬一千六百二十元,並均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 三十分許,騎乘車牌號碼APL ─○三一號重行機車,沿臺 北縣土城市○○街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迨其行經延平街六 十四號前時,明知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 要之安全措施,且行經無號誌路口時,應減速慢行,而依 當時情形又非不能注意,竟疏未注意其所騎乘機車之前方 適有呂進生騎乘車牌號碼TYA ─五九五號輕型機車,沿延 平街由北左轉東方向通過該處,仍貿然往前行駛,而使其 所駕駛機車之車頭部分因而撞擊呂進生所騎乘機車之右前 側,肇致呂進生死亡之結果。原告等因被告之侵權行為受 有損害如下:1、原告丁○○○部分:請求精神慰撫金二 百萬元。2、原告丙○○部分:支出醫療費用二萬五千元 、殯葬費用二十一萬二千元、靈骨塔位費用十二萬元、及 因被首人遭受車禍死亡而精神上受有痛苦,請求慰撫金二 百萬元,共計二百三十五萬七千元。3、原告乙○○部分 :支出殯葬費用二萬一千六百二十元,並請求精神慰撫金 二百萬元,共計二百零二萬一千六百二十元。以上共計六 百三十七萬八千六百二十元,為此請求法院判決如訴之聲 明。
(三)證據: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覆議意見書、亞東 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 證明書、呂進生治喪估價單、源鳴殯儀禮品葬儀社估價單



臺北縣立殯儀館使用設施規費繳納收據(均影本)各一 份、丁○○○丙○○戶籍謄本正本各一份。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五百零三條 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 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 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 法 官 陳鴻清
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馥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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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