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矚重訴字,94年度,2號
PCDM,94,矚重訴,2,200704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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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初龍
      陳國安
被   告 蕭朝欽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廖大鵬律師
被   告 楊添明
      王翰晨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許博森律師
      陳適庸律師
被   告 陳一飛
選任辯護人 李志雄律師
被   告 余樹清
      黃盟訓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詮勝律師
被   告 吳榮宗
      陳義男
      莊雅惠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富村律師
      官朝永律師
被   告 卓坤成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
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0六四、一五七四八、一六五一0、一七四
九五、一九八一一、二一四二六、二一六六七號),被告於準備
程序進行中,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聽取其與公訴人
、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
判決如下:
主 文
E○○連續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伍月,緩刑叁年,禠奪公權壹年。
Q○○連續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伍月,緩刑叁年,禠奪公權壹年。
e○○連續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叁年,禠奪公權壹年。
Y○○共同連續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叁年,褫奪公權壹年。




庚○○共同連續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叁年,禠奪公權壹年。
J○○連續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叁年,禠奪公權壹年。
壬○○連續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伍月,緩刑叁年,禠奪公權壹年。
W○○連續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伍月,緩刑叁年,褫奪公權壹年。
子○○共同連續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叁年,禠奪公權壹年。
T○○共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G○○共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戌○○連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
㈠、E○○係茗舜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Q○○係陳磊土木包工 業負責人;Y○○係尚谷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尚谷公司)之 實際負責人(登記名義負責人為Y○○之妻玄○○)、庚○ ○係尚谷公司之工地主任;e○○係今爗營造有限公司(下 稱今爗公司,起訴書誤載為今燁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登記 名義負責人為e○○之妻蕭蔡秀香);戌○○係園冶景觀工 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園冶公司)之負責人;T○○係廣興 林業景觀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廣興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登記名義負責人係T○○之子陳家興)、G○○係廣興公 司之會計;甲○○(本院另行審結)係五嶺營造有限公司( 下稱五嶺公司)之負責人、丁○○○(即甲○○之妻,本院 另行審結)負責五嶺公司之財務;N○○(本院另行審結) 係品堅聯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品堅聯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登記名義負責人係N○○之父陳金木);C○○(本院另行 審結)係大吉土木包工業之實際負責人(登記名義負責人係 吳火生之妻吳陳美櫻);渠等均係承攬鶯歌鎮公所發包工程 之承包商,均為從事業務之人。
㈡、W○○係建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森公司)及嶠福企 業有限公司(下稱嶠福公司,登記名義人係W○○之妻g○ ○)之實際負責人;J○○係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天九公司)之主任;壬○○係飛利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飛利 公司)負責人;子○○及丑○○(渠等二人為兄弟,丑○○



則未據偵查起訴)均係金品工藝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金品公 司)之員工;渠等均係鶯歌鎮公所發包工程之材料供應商, 均為從事業務之人。
㈢、(以下之人均由本院另行審結)l○○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 一日起任臺北縣鶯歌鎮鎮長,負責掌理鶯歌鎮公所各項業務 ;辰○○係鶯歌鎮公所建設課課長,負責綜理建設課業務; 巳○○(自九十一年四月起至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止)、f ○○均係鶯歌鎮公所建設課員,負責審核工程預算書圖、工 程監督及驗收等業務;H○○及b○○(自九十一年八月間 進入鶯歌鎮公所擔任建設課臨時人員,九十一年年底調任發 包中心臨時人員至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止)均係鶯歌鎮公所 發包室職員,負責工程發包業務;癸○○(現由檢察官另案 偵辦中)係臺北縣鶯歌鎮代表會代表,負責鶯歌鎮公所預算 編列及審查工作,渠等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 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i○○係i○○水利技 師事務所(下稱i○○事務所)之負責人。
二、
㈠、茗舜土木包工業E○○、陳磊土木包工業Q○○、尚谷公司 Y○○及庚○○、今爗公司e○○、五嶺公司甲○○及丁○ ○○、品堅聯公司N○○、大吉土木包工業C○○等七家廠 商協議待綁標完成後,l○○即從五嶺公司、尚谷公司、今 爗公司、品堅聯公司、大吉土木包工業陳磊土木包工業茗舜土木包工業等廠商中內定各項工程之承做廠商(起訴書 雖併載「協助工程行」,然協助工程行負責人宇○○業經檢 察官以證據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故起訴書此部分 應屬贅載)。上開七家廠商之E○○、Q○○、e○○、Y ○○、庚○○、甲○○、丁○○○、N○○、C○○等人即 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彼 此協議,不為價格之競爭,並由各家廠商以工程標案預算金 額之九折至九五折作為投標價額配合圍標,至於陪標廠商所 需之押標金支票則由內定廠商負責處理,因之前開內定廠商 及陪標廠商均以預算金額之九折至九五折作為投標價額。㈡、待工程決標後,E○○、Q○○、e○○、Y○○、庚○○ 即於開標當天或開標後數日內交付賄賂,渠等交付賄款之情 形如下:
1、工程承包商之賄款比例為工程決標金額之百分之六至十五; 若工程決標金額為底價之九折以下時,得標之工程承包商僅 須支付決標金額之百分之六,其中百分之五由得標之工程承 包商親自以現金交付l○○,或由癸○○向得標之工程承包 商收取現金後再轉交l○○,而癸○○收取其中百分之一,



作為配合圍標之酬庸;若工程決標金額為底價之九折以上時 ,得標之工程承包商須支付決標金額之百分之十五,而癸○ ○於九十三年六月前向得標之工程承包商收取其中之百分之 五,九十三年六月後則收取其中之百分之四(因自九十三年 六月後,癸○○原所收取之百分之五經l○○指示撥出百分 之一,由鶯歌鎮公所建設課課長辰○○〈分得其中五成〉、 工程承辦人f○○、巳○○、a○○、R○○〈各分得其中 承辦之案件三成〉及發包室主任H○○及職員b○○〈分得 其中二成〉收取),其餘百分之十則由癸○○向得標之工程 承包商收取現金後再轉交給l○○收受,或由得標之工程承 包商親自將現金交付l○○,爰就其詳情分述之:⑴、茗舜(起訴書誤載茗蕣)土木包工業E○○部分: E○○透過癸○○居間向l○○引薦,經l○○首肯後,E ○○即依前述圍標之犯罪模式,自九十一年十二月至九十四 年八月間,由茗舜土木包工業先後共標得並承做附表一編號 1 「本鎮湖山路排水溝等工程」、3 「二橋里中正三路道路 駁坎及排水整修工程」(由陳磊土木包工業得標、E○○施 做)、4 「鶯歌鎮市容綠美化景觀(周邊道路)改善工程」 、13「鶯桃路道路管線挖掘修補等改善工程」、21「鳳福里 鶯桃路2 段28巷道路及排水改善工程」、38「本鎮東湖里便 橋新建工程」、44「本鎮尖山路258 巷及293 巷等排水改善 工程」等七件工程案,依照上開賄款比例,將現金交付癸○ ○轉交l○○,共計交付賄款新臺幣(下同)一百零七萬九 千三百元(詳細行賄之工程及金額如附表一編號1 、3 、4 、13、21、38、44所示)。
⑵、陳磊土木包工業Q○○部分:
Q○○透過癸○○居間向l○○引薦,經l○○首肯後,Q ○○即依前開圍標之犯罪模式,自九十三年六月起至九十四 年八月,由陳磊土木包工業先後共標得並承做附表一編號18 「南雅路排水改善及國慶街擋土牆工程」、20「本鎮光明街 25巷排水改善工程」(以上二件均無給付賄款予l○○)、 24「本鎮中湖里中湖街315 巷排水改善工程」、25「本鎮永 智、永樂街等排水改善工程」、64「本鎮大湖里朝陽街等三 處排水改善工程」、71「本鎮地標公園景觀改善工程」等六 件工程案,依前開賄款比例,將現金交付癸○○轉交l○○ ,共計交付賄款一百十三萬一千四百元(詳細行賄之工程及 金額如附表一編號24、25、64、71所示)。⑶、今爗公司e○○部分:
①、於九十二年間,e○○為承做鶯歌鎮公所發包之工程案,乃 透過渠公司股東癸○○居間向l○○引薦,經l○○首肯後



,e○○即依前述圍標之犯罪模式,自九十二年十一月起至 九十四年八月由今爗公司先後共標得及承做附表一編號7 「 西鶯里及二甲里道路駁坎及排水修建工程」、11 「 行政路 雨水下水道改善工程」、12「鎮內圖書館空間及營運改善工 程」」、23「鶯歌鎮同慶里駁坎階梯及廁所新建工程」(自 由營造有限公司得標,由今爗公司施作)、29「本鎮同慶里 活動中心廚房修繕工程」、30「本鎮大湖路326 巷前排水改 善工程」、31「德昌街排水改善工程(第一期)」、36「鳳 鳴三界公社區公園第二期」、43「德昌街排水改善工程(第 二期)」、50「鶯歌鎮立托兒所新建主體工程暨綠美化後續 工程(室內裝修及設施)」、53 「 本鎮大湖里里辦公處活 動中心整修工程」、54「鶯歌溪育英橋至中山高架橋段護岸 修復工程」、58「鶯歌鎮立托兒所新建主體工程暨綠美化後 續工程」、75「本鎮鳳鳴三界公園景觀改善工程」等十四件 工程案,依前開賄款金額比例,由e○○至鶯歌鎮公所鎮長 室,親自交付l○○現金,並由癸○○將建設課應分得之部 分交付予b○○轉交辰○○、巳○○及H○○,共計交付賄 款一千零四十五萬四千九百元(詳細行賄之工程及金額如附 表一編號7 、11 、12 、23、29、30、31、36、43、50、53 、54、58、75所示)。
②、e○○因C○○於未取得大吉土木包工業牌照前,依法不得 投標承做工程,C○○為能承做鶯歌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案 件,遂向e○○借用今爗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e○○基於 容許他人借牌投標之概括犯意,先後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 、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將今爗公司之名義及證件借予C ○○參予投標鶯歌鎮公所發包之「鎮內觀光動線改善工程」 (即附表一編號8) 及「本鎮大湖段及建國段廢棄物棄置地 綠化工程」(附表一編號14)等二件工程案,並因而得標, 並支付工程款之百分之三予今爗公司e○○作為借牌之報酬 。
⑷、尚谷公司Y○○、庚○○部分:
①、緣因i○○所設計之「鎮內鶯歌溪後續及野溪整治工程(中 正三路旁野溪整治工程)」、「鎮內鶯歌溪後續及野溪整治 工程(建德二巷旁野溪整治工程)」、「鎮內鶯歌溪後續及 野溪整治工程(大湖路468 巷旁野溪整治工程)」及「鶯歌 溪排水改善工程一二工區─鶯歌溪全線護岸原有基礎補強及 重慶橋至育英橋間綠美化工程」等四件(即附表一編號45至 48)工程案因補助預算金額偏低、工程預算書圖有漏編施工 項目及費用等情事,且工程施做區域多涉及河川行水區之私 人用地,致工程用地取得不易,難以施做,故l○○之配合



廠商均不願施做上開四項工程案,i○○迫於l○○要求儘 速發包之壓力,即詢問渠先前在林口鄉公所承做工程之合作 廠商尚谷公司庚○○有無承做意願,並表示尚谷公司於得標 後須支付決標金額之百分之十五之賄款,其中百分之十為l ○○洩漏底價之酬庸,其餘百分之五則由i○○另行處理。 庚○○與總經理Y○○評估成本認為可承做後,Y○○即向 i○○表達願意承做前開四項工程案,並希望i○○能代為 向l○○轉達可否提高工程底價以補貼利潤,經i○○向l ○○轉達前開情事後,l○○即同意前開四件工程由尚谷公 司以近底價九八折之高價承做,並洩漏國防以外於採購應密 秘消息之工程低價,i○○即將l○○前開意旨轉達,並基 於與l○○共同洩漏國防以外於採購應秘密之消息之概括犯 意聯絡,將該工程底價洩漏予Y○○,並要求Y○○另行準 備二家廠商資料及押標金支票陪標,而i○○會另行準備正 田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正田公司)、肯鑫營造有限公司(下 稱肯鑫公司)、皇喬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皇喬公司)及翊新 土木包工業等四家廠商資料及押標金支票陪標,Y○○遂交 代庚○○準備鴻安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鴻安公司)及久旺營 造有限公司(下稱久旺公司)之投標資料陪標並處理投標相 關事宜,迨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二十八日開標當天, 尚谷公司確均以近底價九八折之高價得標,事成之後,Y○ ○依照上開賄款金額比例,於得標當日或翌日即與i○○約 在鶯歌鎮公所內或附近處所,就前開四件工程案交付賄款予 i○○轉交予l○○及b○○,再由b○○轉交予辰○○、 巳○○、H○○,共計賄款六百五十四萬一千元(詳細行賄 之工程及金額如附表一編號45至48所示)。②、Y○○及庚○○承上開行賄犯意,於九十四年一月間,明知 巳○○為附表一編號48之承辦人須審核得標廠商製作之工程 計畫書等,請託巳○○幫尚谷公司庚○○製作上開四件尚谷 公司得標工程之施工計畫書等,分別於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或 十八、同年八月十日前後,由庚○○各交付賄款三萬元予巳 ○○。
㈢、由i○○承攬設計監造鶯歌鎮公所所發包工程案(詳如附表 二所示),負責設計規劃該工程案之預算書圖,並將其中附 一編號表一編號5 「鶯歌溪排水改善工程一工區」、54(即 附表二編號32)「鶯歌溪育英橋至中山高架橋段護岸修復工 程」、55(即附表二編號50)「尖山公園體健設施及兒童遊 具興建工程(後更名為尖山國小預定地環境改善工程)」、 66(即附表二編號38、38-1)「中正一路碧龍巷道路拓寬改 善工程」、71(即附表二編號54)「本鎮地標公園景觀改善



工程」、75(即附表二編號56)「本鎮鳳鳴三界公園景觀改 善工程」(即分別為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9至24)等六件工程 之預算書圖交付配合之材料廠商即飛利公司壬○○就有關電 氣規範、燈具品名、價格協助規劃,壬○○並將其需求依下 列方式支付l○○及i○○之賄款金額加入各該單價內,及 將由建森公司W○○就附表一編號5 及6 之「鶯歌溪排水改 善工程一、二工區」、49(即附表二編號45)「鎮內各里急 需改善工程」、54(即附表二編號32)「鶯歌溪育英橋至中 山高架橋段護岸修復工程」、55(即附表二編號50)「尖山 公園體健設施及兒童遊具興建工程(後更名為尖山國小預定 地環境改善工程)」、66(即附表二編號38、38-1)「中正 一路碧龍巷道路拓寬改善工程」、76「本鎮Ⅳ-二號道路新 闢工程」等七件工程提供LED可程式及太陽能閃爍引導燈 之報價單(其中已含須依下列方式支付l○○及i○○之賄 款)予i○○編入預算書圖,暨指定天九公司J○○就附表 一編號2 「鳳鳴里福德宮旁排水溝渠整整治及育英街附近人 孔提高改善工程」、5 及6 之「鶯歌溪排水改善工程一、二 工區」、9 「東鶯平交道改善工程」、10(即附表二編號9 )「鶯歌鎮市○○○○○○○ 0○○○○○○○區○○○00 ○○○○○○號27)「福昌街7 巷及31巷等四件排水改善工 程」、23「鶯歌鎮同慶里駁坎階梯及廁所新建工程」、27「 鶯歌鎮尖山活動中心廁所維護工程」、66(即附表二編號38 、38-1)「中正一路碧龍巷道路拓寬改善工程」等向外來廠 商統一報價,作為阻擋外來廠商詢價及向配合之工程承包廠 商報價之用,以達綁標之目的。待工程發包後,天九公司J ○○、飛利公司壬○○、建森及嶠福公司W○○及金品公司 子○○,依照預算金額六五折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交付賄款予 i○○轉交予l○○,並由i○○其中牟取利益,其情形分 述如下:
1、天九公司J○○部分:
J○○就附表一編號2 、5 、6 、9 、10、17、23、27、66 所示九件工程,依照上開賄款金額比例,交付現金予i○○ 轉交l○○,共計交付賄款五百零五萬六千一百九十一元( 詳細行賄款之工程及金額如附表一編號2 、5 、6 、9 、10 、17、23、27、66所示)。
2、飛利公司壬○○部分:
壬○○就附表一編號5 、54、55、66、71、75所示六件工程 ,依照上開賄款金額比例交付現金予i○○轉交l○○,共 計交付賄款二百八十萬元及期約賄款八十三萬四千元(詳細 行賄及期約之工程及金額如附表一編號5 、54、55、66 、



71、75所示)。
3、建森公司及嶠福公司W○○部分:
W○○就附表一編號5 及6 、49、54、55、66、76,依照上 開賄款金額比例,交付現金予i○○轉交l○○,共計交付 賄款一百九十四萬四七千九百元及期約賄款二百零一萬一千 九百元(詳細行賄及期約之工程及金額如附表一編號5 、6 、49、54、55、66、76所示)。
4、金品公司子○○部分:
丑○○代表金品公司就附表一編號56「廣告示範街道改善工 程」,於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與該工程得標廠商即正岳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正岳公司)負責人F○○簽訂由金品 公司提供乙批鈦金字合約書後,子○○即依丑○○之指示, 於九十四年六月六日下午四時許,至鶯歌鎮公所三樓i○○ 辦公室內,交付二十萬元予i○○,並由i○○將其中之十 五萬元交付l○○。
三、廣興公司負責人T○○因先前工作與i○○結識,而i○○ 與甲○○、丁○○○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 名義及證件投標之犯意聯絡,遂於九十三年十月五日,由i ○○向T○○商借廣興公司名義及證件參予投標鶯歌鎮公所 發包之「製陶二百年鶯歌新地標興建工程設計競賽及興建案 」(即附表一編號35),並與廣興公司會計G○○協商借牌 酬庸事宜,T○○因礙於情面即允諾i○○之要求,遂T○ ○及G○○共同基於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之犯意聯絡,與i○○約定該案之設計費百分之三為借牌報 酬並訂立切結書為證,T○○與G○○出借廣興公司之營利 事業登記証、公司執照、T○○畢業證書、九十三年五至六 月稅額申報書四0一繳款書、臺北縣園藝花卉商業同業公會 會員證書九三北縣園會證字第一0八號、公司大小章予i○ ○,i○○遂將上開廣興公司營業資料交予甲○○及丁○○ ○於九十三年十月七日投標「製陶二百年鶯歌新地標興建工 程設計競賽及興建案」,而甲○○事後果然標得該案設計監 造合約,並由i○○負責設計、由五嶺公司甲○○、丁○○ ○負責實際施作,嗣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二十七日,G ○○依照渠等前開約定,將鶯歌鎮公所就該案之結算款項五 百八十八萬元扣除前開報酬及稅金後先後匯款二百九十九萬 九千八百五十元、二百四十九萬五千五百八十二元及九十九 萬九千九百七十元至丁○○○所指定之葉素雲開立於鶯歌郵 局帳戶○○○○○○○○○○○○○○號帳戶。四、園冶公司負責人戌○○因時機不好,為能賺取外快,遂同意 i○○要求,基於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投標之概括



犯意,先後將園冶公司相關營業資料借予i○○參標鶯歌鎮 公所發包附表二編號53至57所示之「本鎮地標公園景觀改善 工程」、「本鎮鳳鳴三界公園景觀改善工程」、「94年度鎮 內環境景觀改善工程(第一期)」、「鶯歌鎮建德公園、中 正一路、中山路周邊美化工程」及「鶯歌鎮民眾休閒廣場整 修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等五項工程案(即附表二編號53至 57 ) ,並收取得標金額百分之八至八點五(含稅金)之報 酬,且同意i○○自行刻園冶公司大小章使用。五、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引用之說明:
一、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他字第四八一六號偵查卷 共有二宗,以下分別簡稱他一卷、他二卷。
二、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偵字第一四0六四號偵查 卷共有七宗,以下分別簡稱偵一卷、偵二卷、偵三卷、偵四 卷、偵五卷、偵六卷、偵七卷、偵七卷。
三、本院卷宗可分為筆錄卷共七宗、檢察官補充理由書、答辯狀 及函文卷共七宗、監聽譯文卷一宗及證物卷共九宗,以下分 別簡稱本院筆錄一卷、本院筆錄二卷、本院筆錄三卷、本院 筆錄四卷、本院筆錄五卷、本院筆錄六卷、本院筆錄七卷, 及本院一卷、本院二卷、本院三卷、本院四卷、本院五卷、 本院六卷、本院七卷,及本院監聽譯文卷,以及本院證物一 卷、本院證物二卷、本院證物三卷、本院證物四卷、本院證 物五卷、本院證物六卷、本院證物七卷、本院證物八卷、本 院證物九卷。
貳、程序方面:本件被告E○○、Q○○、e○○、Y○○、庚 ○○、J○○、壬○○、W○○、T○○、G○○及戌○○ 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 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辯護人之意見後 ,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 之規定,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合先敘明。
參、實體方面:
一、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有關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行賄部分:1、被告E○○、Q○○、e○○、Y○○、庚○○承攬附表一 編號1 、3 、4 、7 、11、12、13、18、20、21、23、24、



25、29、30、31、36、38、43、44、45、46 、47、48、50 、53、54、58、64、71、75所示之工程及被告J○○、壬○ ○、W○○、子○○就附表一編號2 、5 、6 、9 、10、17 、23、27、49、54、55、56、66、71、75、76所示工程提供 材料,並依照上開賄款比例交付賄款予l○○等人之事實, 業據被告E○○迭於調查站詢問、偵訊及本院訊問時坦承不 諱(詳見偵六第八十一至八十八頁、偵二卷第一六三至一六 七頁、本院筆錄一卷第十六至十七頁、本院筆錄三卷第三四 九至三五八頁)、被告Q○○迭於調查站詢問、偵訊及本院 訊問時坦承不諱(詳見偵六卷第七十三至七十四、七十七至 七十八頁、本院筆錄一卷第十五頁、筆錄三卷第三六八至三 六九、三七0、三七七、三八二頁)、被告e○○迭於調查 站詢問、偵訊及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詳見他二卷第一七二 至一七四頁、偵二卷第一六三至一六七頁、本院筆錄一卷第 一七九至一八二頁、本院筆錄四卷第九、十七至五十頁)、 被告Y○○迭於調查站詢問、偵訊及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 詳見偵一卷第八十六至九十一、九十八至一0三、一二五至 一二八、一四五至一四七頁、偵二卷第八十六至八十八、九 十一至九十二、九十六至九十七頁)、被告庚○○迭於調查 站詢問、偵訊及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詳見他一卷第一九九 至二0八頁、偵一卷第四十八至五十四、一一六至一二二、 一四八至一四九頁)、被告J○○迭於調查站詢問、偵訊及 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詳見他二卷第六頁反面至十三頁、偵 一卷第一六三、一七一至一七二頁、偵二卷第八、十、六十 八至七十一、一二九至一三五頁、本院筆錄一卷第二十六至 二十七頁、筆錄三卷第二五二至二六五頁)、被告壬○○迭 於調查站詢問、偵訊及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詳見偵二卷第 一四三至一四八頁、本院筆錄一卷第二十九至三十頁、本院 筆錄四卷第九十四至一0三、一0五頁)、被告W○○迭於 調查站詢問、偵訊及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詳見偵一卷第二 七三至二八七頁、偵二卷第二二五至二四0頁、本院筆錄一 卷第二十八至二十九頁、本院筆錄四卷第七十六至八十六頁 )、被告子○○迭於調查站詢問、偵訊及本院訊問時坦承不 諱(詳見他二卷第四十七至五十三、六十一至六十二頁、偵 七卷第八十六至八十七頁、本院筆錄一卷第三十頁、本院筆 錄五卷第六十五至七十三頁),且互核大致相符,並與證人 即同案被告b○○迭於調查站詢問、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之供 述及證述(詳見偵四卷第二十三至二十六、五十九至六十二 、七十三至七十六、七十八至八十一、一三九至一五七、一 五九至一六0、一六六至一七七、一七九至一八0、一八七



至二0三、二一四至二一六頁、本院筆錄一卷第四十八至五 十頁、本院筆錄四卷第二二七至二七四頁、本院筆錄五卷第 二七七至二九0頁)、巳○○迭於調查站詢問、偵訊及本院 訊問時之供述及證述(偵四卷六十三至六十六、八十二至 八十五、一一七至一一八、一二六至一三四、一三六至一三 八、一八三至一八六頁、本院筆錄一卷第四十八至五十頁、 本院筆錄四卷第一七四至二一八頁、本院筆錄五第一八三至 一八四、二七七至二九0頁)、R○○迭於調查站詢問、偵 訊及本院訊問時之供述及證述(偵四卷第三四五至三五七頁 、本院筆錄一卷第四十四至四十五頁、本院筆錄四卷第二九 四至三0五頁、本院筆錄四卷第二七七至二九0頁)、證人 丑○○於本院九十五年七月四日勘驗庭到庭具結證述(詳見 本院筆錄三卷第四十五頁)之情節相符,並有扣押物品清單 編號六十二尚谷公司新莊市農會存摺、編號六十三尚谷公司 安泰銀行存摺影本各乙份(詳見偵一卷第九十二至九十七頁 )、編號六十六至七十之尚谷公司入出款明細表、編號八十 一之尚谷公司工程投資表第二頁、編號一0三筆記資料(詳 見偵二卷第九十頁、第九十四頁、本院證物三卷)、被告i ○○提供證人Y○○之預算書圖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八十六 、J○○製作之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二六六i○○收取工程回 扣明細表、二七一設計個案追蹤表、二七四i○○借支明細 、二七五優惠服務費申請表、二七八i○○回扣明細、二八 二i○○借款計算表單、二八五材料買賣合約書暨請款收款 說明單及支付賄款明細表各乙份(詳見本院證物三、四卷及 偵二卷第十一頁)、壬○○依照i○○所述之遊戲規則製作 之試算表(詳見他二卷第一三八、一三九頁)、扣押物品清 單編號三八四鎮內各里急需改善工程預算書圖(在證人W○ ○處扣得)、資產負債表及明細分類帳、合約書、訂購報價 單、成本分析表、四0三採購契約書(詳見本院證物五卷) 、編號一五一之鈦金字乙批合約書(詳見本院證物卷三)以 及i○○與Y○○、庚○○、J○○、W○○、壬○○、丑 ○○、子○○(詳見本院監聽譯文卷第十四至十六、二十八 至五十三頁)附卷可稽。是被告E○○等上開自白核與事實 相符,堪以採信。
2、又參酌附表一所示工程明細表,得標廠商多為茗舜土木包工 業、陳磊土木包工業大吉土木包工業、五嶺公司、今爗公 司、品堅聯公司、尚谷公司(僅其中四件),而渠等其中一 家得標之工程,未得標者亦多屬渠等之一,且該未得標之廠 商甚或因未到場、不願意減價或資格證件逾期或未附非拒絕 往來證明逾期如附表一編號37,於減價時未在場如附表一編



號44等情,且其中有投標廠商甚少得標甚或從未得標,但仍 多次投標如嘉鎰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嘉鎰公司)、肯鑫公司 、正田公司、翊新土木包工業林美土木包工業、皇喬營造 有限公司(皇喬公司),此顯有異於常情;又茍投標者均為 上開廠商者,被告l○○核定之底價多為公告預算之九八折 至九五折,茍有其他非上開廠商且多數投標者,被告l○○ 核定之底價多為預算之七六至七五折如附表一編號9 、 26、50、53、55、56、58,顯見上開廠商就鶯歌鎮公所之工 程採購案,有為獲取不法利益,而協議不為價格之競爭至明 。
3、復查承包廠商協議投標後,實際施作廠商與得標廠商不同而 有轉包之情事:
⑴、附表一編號3 陳磊土木包工業Q○○標得「二橋里中正三路 道路駁坎及排水整修工程」,由茗舜土木包工業E○○實際 施作乙節,業據證人即同案被告Q○○及E○○坦承在案, 並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四五八本件工程合約暨開標紀錄(詳 見本院證物卷五)在卷可稽,且由該合約書係在被告E○○ 住處扣得(參酌偵八卷第一二一頁)亦可資佐證。⑵、附表一編號23自由公司標得「鶯歌鎮同慶里駁坎階梯及廁所 新建工程」,由今爗公司e○○實際施作之事實,業據被告 b○○及巳○○供承在卷,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e○○於本 院審理時具結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六0 七本件工程估驗紀錄(詳見本院證物七卷最後一頁,廠商欄 蓋印今爗公司蕭蔡秀香而非得標廠商自由營造公司)在卷可 稽。
⑶、附表一編號32今爗公司e○○標得「本鎮崎頂橋野溪整治工 程」,由五嶺公司甲○○、丁○○○實際施作之事實,業據 被告甲○○、丁○○○供承明確,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e○ ○證述(詳見本院筆錄一卷第五十一頁、本院筆錄四卷第二 十四、四十六頁)相符,並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二四0之初 驗及驗收函文、二四五之保固保證金繳款書(均在被告甲○ ○處扣得)及六三0之決標彙報明細表可證。
⑷、附表一編號57陳磊土木包工業Q○○標得「鶯歌鎮建德里道 路改善工程」,由五嶺公司甲○○及丁○○○實際施作之事 實,業據被告Q○○坦承在卷,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甲○○ 、丁○○○供述之情節(偵六卷第七十三至七十四頁、本院 筆錄三卷第三六八、三七0至三七一、三八三至三八四)相 符,並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二四五之履約保證金繳款書(在 甲○○處扣得,詳見本院證物三卷)附卷可稽。⑸、可知上開各工程,實際施作廠商與得標廠商均屬不同,而雖



無證據證明各實際施作廠商係借用得標者之名義及證件投標 ,但因渠等實際施作範圍及收取之工程款金額,足認各該得 標廠商係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而將所標得之工程轉包予 各該實際施作廠商無疑。
4、再查被告l○○及i○○就尚谷公司得標之四件工程,被告 i○○事先洩漏其所製作之預算書圖予證人Y○○,並協議 底價即以各該工程預算金額之九七折或九五折投標之事實, 業據被告Y○○前開供述及證述明確,核與被告庚○○之前 開供述及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前開i○○與Y○○、庚○○ 之監聽譯文及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i○○與戊○○之監 聽譯文(詳見本院監聽譯文卷第四頁),且扣押物品清單編 號八十六鎮內鶯歌溪後續及野溪整治工程(大湖路四六八巷 旁野溪整治工程)細部設計預算書圖、九十一鎮內鶯歌溪後 續及野溪整治工程(中正三路旁野溪整治工程)細部設計預 算書圖、九十五鎮內鶯歌溪後續及野溪整治工程(建德二巷 旁野溪整治工程)預算書圖等均係在證人Y○○處扣得(詳 見偵八卷第四十一至四十三頁),茍非上開工程之設計監造 人即被告i○○所交付,何以被告Y○○持有該預算書圖等 資料?故該等事實,亦足堪認定。
5、復查於九十四年一月間,被告巳○○明知其為附表一編號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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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品工藝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洲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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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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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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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嶺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