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151號
CHDV,96,補,151,2007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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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51號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丁崧喬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阿民即淞富光學實業社、甲○○間本院96年度
促字第9460號支付命令事件,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
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605,7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應作為訴訟
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尚有5,610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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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