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822號
TCDV,106,司促,19822,2017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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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82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魏妤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捌佰陸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魏妤如於民國93年06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
   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06
   月23日起至民國95年06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
   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
   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
   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7月20日止
   累計119,958元正未給付,其中41,246元為本金;78,628
   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㈡債務人魏妤如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56301860
   1043139,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7月20日止累計129,903元正未
   給付,其中38,223元為消費款;88,080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
   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982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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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魏妤如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1246 │     │7月2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魏妤如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8223 │     │7月2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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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