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977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丙○○
複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漢峰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萬伍仟伍
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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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促字第9778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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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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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7,000,000元 │95年11月11日 │3.405% │95年1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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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6,285,500元 │95年11月3日 │3.375% │95年1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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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710,000元 │95年11月10日 │3.405% │95年1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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