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9091號
CHDV,96,促,9091,2007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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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9091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永靖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余張茶枝
            3樓
債 務 人 余武雄
            3樓
債 務 人 余武結
            弄10
債 務 人 余吉雄
            弄16
債 務 人 余正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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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