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9091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永靖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余張茶枝
3樓
債 務 人 余武雄
3樓
債 務 人 余武結
弄10
債 務 人 余吉雄
弄16
債 務 人 余正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