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9014號
CHDV,96,促,9014,2007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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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9014號
債 權 人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嶺豐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捌萬柒仟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附表
  編號一所示支票部份,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
  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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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6年度促字第90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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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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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6年2月28日    │265,000元       │96年3月1日      │BC0000000       │
├──┼─────────┼───────────┼───────────┼───────────┤
│002 │96年3月20日    │422,000元       │96年3月20日      │BC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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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嶺豐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