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0958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林玉瑟即林昆良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捌仟伍佰肆拾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