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10900號
CHDV,96,促,10900,2007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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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0900號
債 權 人 佳錩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債 務 人 裕寶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肆仟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本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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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錩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寶紡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