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0900號
債 權 人 佳錩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債 務 人 裕寶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肆仟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本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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