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627號
TCDV,106,司促,19627,2017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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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627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陳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伍佰肆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捌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0六年七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另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
  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
  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
  第0995000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
  8條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
  ,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
  ,特此敘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
  所發行之國際信用卡,卡號4503070834123413,簽帳消費共
  積欠信用卡款項298548元整,自最後一次消費繳款日,民國
  106年7月3日迄未清償。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
  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
  行之必要。
  (三)、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
  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
  款入帳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按日計算至該筆帳
  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
  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影本、信用卡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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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