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617號
債 權 人 李耀鑫
債 權 人 張茂雲
債 權 人 柴惠珍
債 權 人 魏瑞江
債 權 人 鄒美蓮
債 權 人 呂淑芬
債 權 人 陳秀卿
債 權 人 何湘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碧蓮、賴水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3,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
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
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本件乃「不同債權人」對不同債務人分別
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確認請求事項是否變更為債務人對各債權人應各自給付之
金額,例如: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OOO新台幣OOO萬
元(依原因事實所載,債務人似係分別向各債權人借貸,
則各債權人之債權應是分別獨立)。
㈢查報按每百元每日壹角計算違約金之依據及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