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610號
TCDV,106,司促,19610,2017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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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610號
債 權 人 鄭賜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柯進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4張本票提示日為何?
  ㈡確認附表「支票到期日」之記載是否有誤?(本件為本票)
  ㈢確認利息自本票所載「發票日」103年12月29日之記載是
   否有誤?(應自提示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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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