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610號
債 權 人 鄭賜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柯進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4張本票提示日為何?
㈡確認附表「支票到期日」之記載是否有誤?(本件為本票)
㈢確認利息自本票所載「發票日」103年12月29日之記載是
否有誤?(應自提示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