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10023號
CHDV,96,促,10023,2007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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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0023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金祥利有限公司
            1
兼法定代理 丁○○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柒仟零壹拾
  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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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促字第10023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001 │750,843元        │96年2月16日      │6%          │96年3月17日      │
├──┼────────────┼───────────┼───────────┼───────────┤
│002 │1,126,174元       │96年2月16日      │6%          │96年3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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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祥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