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966號
CHDV,95,訴,966,2007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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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66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彰城塑膠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不明瞭之處,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六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四 月 廿五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四 月 廿五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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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城塑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