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6年度,685號
CHDM,96,聲,685,2007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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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6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六年度執
聲字第三七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 AREE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 AREE前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為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聲請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馨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洪年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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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