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509號
TCDV,106,司促,19509,2017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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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509號
債 權 人 南院旅墅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泓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翔福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查報債務人翔福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之正確名稱;並提出
   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
   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建物損壞之釋明資料(狀附隨身硬碟發還,請自行列
   印內部資料,並陳報做為釋明資料)。
  ㈣提出遊覽車號遊覽車號000-00屬於債務人公司之釋明資料
   。
  ㈤提出損害修復金額實際為23,100元之釋明資料(如維修收
   據、發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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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院旅墅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福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院旅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