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20號
原 告 科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柏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主添
被 告 安得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36,21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8,1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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