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9號
原 告 科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柏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主添
被 告 安得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叁萬陸仟貳佰壹拾叁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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