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119號
PTDV,96,補,119,2007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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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9號
原   告 科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柏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主添
被   告 安得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叁萬陸仟貳佰壹拾叁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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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得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