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海宏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5年2 月2 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法人合併前為世華聯合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 42,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85 年2 月2 日至民國115 年2 月2 日止(於民國90年3 月12日 日權利內容變更為擔保物減少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債務 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 對人於民國95年2 月9 日向聲請人借款17,740,000元,約定 借款期限為民國95年2 月9 日起至民國95年12月11日止,分 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96年2 月12日起,相對人未依約 清償本息,積欠本金17,251,640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 同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 、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 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簡易庭法 官 李麗芳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1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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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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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 │屏東 │頭前│ │781-17│建│0 │9 │24 │全部 │ │
│ │ │ │溪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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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屏東 │屏東 │頭前│ │809-5 │建│0 │0 │31 │全部 │ │
│ │ │ │溪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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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1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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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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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45 │屏東市○○路46│頭前溪段781-17│鋼筋混凝土│1樓274.40、2樓99.01、 │屋頂突出物│全部│ │
│ │ │8號 │地號 │造、2層樓 │夾層80.02合計453.43 │9.38 │ │ │
│ │ │ │ │房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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