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區域計劃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96年度,15號
PTDM,96,簡上,15,2007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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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15號
上 訴 人 林良昇


上 訴 人 林奕呈


公 訴 人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劃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6年5 月15日下午5 時前拘
提證人梅明清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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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