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362號
TCDV,106,司促,19362,2017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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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362號
債 權 人 王柏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渼芩即黃詩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黃渼芩即黃詩婷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
   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
   料(查支票發票人為錩鎰企業有限公司)
  ㈡若債務人為錩鎰企業有限公司,請補正該公司業於民國98
   年10月5日經授中字第0983414988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
   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
   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
   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
   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
   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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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錩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