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362號
債 權 人 王柏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渼芩即黃詩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黃渼芩即黃詩婷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
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
料(查支票發票人為錩鎰企業有限公司)
㈡若債務人為錩鎰企業有限公司,請補正該公司業於民國98
年10月5日經授中字第0983414988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
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
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
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
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
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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