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漁業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96年度,4號
ILDM,96,訴緝,4,2007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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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緝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漁業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
1036號),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違反採捕水產動物,不得使用電氣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纜線結合電魚鉤棒陸支、電纜線結合空氣管線壹綑、電瓶及頭燈壹組(含電瓶參只)、魚貨變賣所得新臺幣參萬陸仟玖佰零參元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鄭正乾為基隆籍「和合昇28號」漁船船長,周瑞龍甲○○ 及TRIEU VAN VIET則係該船船員(鄭正乾周瑞龍及TRIEU VAN VIET等三人業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6日以95年度訴字 第113號判決有罪在案),4人基於以電氣捕取水產動物之犯 意聯絡,於95年2月19日下午5時許,向宜蘭縣梗枋安檢所報 關出港,在龜山島附近海域,推由甲○○負責開船;鄭正乾 持以電纜線結合空氣管線、電瓶及頭燈等照明及潛水設備及 電纜線結合電魚鉤棒潛入海中,周瑞龍負責操控漁船上之機 電設備開關供給潛入海中之鄭正乾空氣及電能,鄭正乾則於 海底礁岩旁見礁岩類水產動物靠近,即持電魚鉤棒以適當、 瞬間之電力使水產動物暫時喪失或減緩活動力而採捕上岸, TRIEU VAN VIET並負責於漁船甲板上整理漁獲。嗣於95年2 月20日下午2時58分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 七海巡隊(以下簡稱海巡署第七海巡隊)接獲線報,隊員湯 宗明、李祈榮周光榮隨即前往錨泊於龜山島海域0.1海浬 附近,即東經121.56度、北緯24.50度海域之「和合昇28號 」漁船登船查緝,扣得電纜線結合空氣管線1綑、電瓶及頭 燈1組(含電瓶3只)等照明及潛水設備、電纜線結合電魚鉤 棒5支,電捕所得水產動物紅尾冬46.63公斤、黑毛82.49公 斤、鸚哥魚6. 32公斤、蝦姑頭2公斤、龍蝦18.39公斤、海 螺1.075公斤、雜魚18.39公斤,合計175.295公斤(經變賣 價金新臺幣36,9 03元),全案移送檢察官偵辦後,檢察官 於95年2月24日至「和合昇28號」漁船上履勘,另發現電纜 線結合電魚鉤棒1支。案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 第七海巡隊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二、證據:
(一)被告甲○○之自白。
(二)證人鄭正乾周瑞龍及TRIEU VAN VIET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證述。
(三)扣案漁獲拍賣價金新臺幣36,903元、海巡署第七海巡隊扣 押物品目錄表、漁船船籍資料(和合昇28號)各1件。(四)基隆市政府漁業執照(和合昇28號)、機漁船進出港檢查 表(95年1、2月份)、查獲扣押之電魚工具及查獲時蒐證 照片、宜蘭地檢署95年2月24日勘驗筆錄、海巡總局拍賣 傳票、海巡總局北部巡防局勤務指揮中心電話紀錄各1件 。
(五)證人即海岸巡防署第七海巡隊隊員湯宗明、李祈榮、周光 榮之證詞。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8月1日農授漁字第0951321860號函 所附履勘鑑定意見書1件。
(七)鑑定人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課主任檢查員蔡天來之證 詞。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甲○○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 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之宣 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 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 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四、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 之8、第455條之10,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38條 第1項第2款,漁業法第60條第1項、第68條前段,95年7月1 日修正生效前刑法第28條、95年7月1日修正生效前刑法第41 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 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 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 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有得上訴之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 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具繕本),上訴於 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秀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漁業法第60條第1項
違反第48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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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