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342號
TCDV,106,司促,19342,2017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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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342號
債 權 人 裕毛屋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仁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董春圓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鄭仁育裕毛屋天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
   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
   )。
  ㈡補債務人陳董春圓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動態及個人記事
   欄勿省略)。
  ㈢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紀錄影本。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何款
   項向債務人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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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