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342號
債 權 人 裕毛屋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仁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董春圓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鄭仁育為裕毛屋天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
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
)。
㈡補債務人陳董春圓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動態及個人記事
欄勿省略)。
㈢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紀錄影本。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何款
項向債務人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