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336號
債 權 人 袁怡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俊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自民國105年8月23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依票據法
規定,支票得請求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利息)。
㈡確認原因事實中記載「付款人黃俊義」是否有誤,如有誤
載,請具狀更正(依票據法規定,支票之付款人以金融業
者為限。)。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