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336號
TCDV,106,司促,19336,2017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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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336號
債 權 人 袁怡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俊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自民國105年8月23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依票據法
   規定,支票得請求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利息)。
  ㈡確認原因事實中記載「付款人黃俊義」是否有誤,如有誤
   載,請具狀更正(依票據法規定,支票之付款人以金融業
   者為限。)。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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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