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139號
SLDV,96,除,139,2007041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甲○○
            樓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7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
│支票附表: 95年度催字第107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黃忠隆 │陽信商業銀行石牌分│30,000元 │AC0000000 │95年11月1日 │
│ │ │行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