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177號
SLDV,96,訴,177,2007043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蕭顯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5 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秦慧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