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7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蕭顯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5 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秦慧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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