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23號
原 告 丁○○
庚○○
己○○
戊○○
乙○○
丙○○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滄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壹拾壹萬伍仟柒
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捌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秦慧綺
96年度補字第123號計算式:
訴訟標的價額= (367.46+18.09)平方公尺×18,456元=7,115,
711元(元以下4捨5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