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醫捷實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壹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捌佰叁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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