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250號
SLDV,96,聲,250,2007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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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研傳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5705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
請命債權人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接獲鈞院核發95年度執全字第2408號 假扣押執行命令,將聲請人之財產在新台幣413,091 元範圍 內查封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為本件之聲請云云。二、按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 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 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又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 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同法條 第2 項第1 款、第521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相對人於95年10月16日以清償債務為由取得對聲請人 之假扣押執行名義,經本院調閱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5705號 保全程序執行案卷核閱屬實,然相對人已於95年11月27日就 前開債權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請求命債務人清償新台幣413,091 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經本院於95年12月25日核發以95年度促字第35067 號支付命 令在案,聲請人並於96年1 月4 日收受該支付命令等情,亦 經本院調取本院95年度促字第35067 號督促程序案卷查明無 誤,揆諸前開說明,自無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是聲請 人所為之聲請,並無理由,自應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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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研傳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