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96年度,90號
SLDV,96,簡上,90,2007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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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90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承徽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狀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此項規定對 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亦準用之,同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498 號民 事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於上訴狀內依法表明上開 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上訴狀及繕 本,其應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小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附件
一、上訴狀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
二、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聲 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 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 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 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 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 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 爭點之整理。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四、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 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㈠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㈡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㈢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㈣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五、未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者,即駁回上訴。未提出上訴理由書 ,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本院得駁回再提 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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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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